章程說明

台 北 市 山 東 同 鄕 會 章 程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會定名為「台北市山東同鄕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本會係依據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設立之社會公益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 三 條:本會以聯絡同鄕感情,舉辦公益事業,共謀社會福利為宗旨。

第 四 條:本會以台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台北市。

第 五 條︰本會之任務於左 ︰

  1. 關於同鄕求學子弟之獎助等事項。
  2. 關於國際慈善事業之倡導事項。
  3. 關於社會公益之舉辦事項。
  4. 關於協助地方建設事項。
  5. 加強海內外同鄕之聯繫及其他一切服務事項。

第 二 章 會  員

第 六 條:本會會員分左列二種 ︰

  1. 個人會員: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年滿二十歲以上,袓居山東同鄕。經會員一人以上之介紹,及本會理事會審查合格。並繳納入會費後,均得為本會會員。
  2. 團体會員:凡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本市各縣市山東同鄕會及其他由山東同鄕領導之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至三人行使會員權力﹙前項會員名冊,應報主管機關核審﹚。
  3. 前項會員名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七 條:會員有違反法令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開除會籍。

第 八 條:會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退會。

  1. 喪失會員資格者。
  2. 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3. 會員戶籍遷出本市者
  4. 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經第八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

     已退會之會員再入會時,仍需按章程繳納入會當年之會費。

第 九 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其已繳納之各項費用概不退還。

第 十 條:會員﹙會員代表﹚有發言表決、選舉、罷免、被選及其他一切依法應享之權利﹙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十一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本會決議,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一切應盡之義務。

第十二條:會員除名後,須交還一切會員憑証,如有欠費必須繳清。

第 三 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三條: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期間,代行其職權,常務理事會,處理日常會務,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四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左 ︰

  1. 訂定與修正章程。
  2.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3.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之數額
  4.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預算及決算。
  5.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份。
  6. 議決財產之處份。
  7. 議決團體之解散。
  8.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本會置理事二十五人,候補理事七人,監事七人,候補監事二人,均由會員大會以無記名連記法投票選任之,分別成立理事會及監事會,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剩餘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及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以得票多少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六條: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

  1.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2. 審查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3.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
  4.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或理事長之解聘。
  5. 聘僱工作人員。
  6. 擬訂年度工作計劃、報告、預算及決算。
  7. 其他依法令及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應執行之事項。

第十七條:理事互選七人為常務理事,以其中一至三人為副理事長,一人為理事長共同協商處理會務。

     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得稱為會長或副會長,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勤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八條: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

  1. 監察理事會執行工作之情形。
  2. 審查年度決算。
  3.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4.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5. 其他與監察有關事項。

第十九條:監事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處理日常會務。

第二十條:理事、監事之任期均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但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理事、監事,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立即解任。

  1.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2.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 被罷免或撤免者。
  4. 受停權處份者。

第二十二條:本會設總幹事一人,副總幹事,及祕書若干人,其人選由正副理事長協商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二十三條︰本會得按實際需要分三組辦事,各設組長一人,由總幹事提名,經正副理事長協商,送請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1. 總務組︰掌理本會文書,庶務,會計,以及其他不屬各組之事項。
  2. 聯誼組︰掌理本會會員徵求,聯絡,調查等事項。
  3. 福利組︰掌理本會會員救助,撫慰,公共,福利等事項。

前開個組得視業務之繁簡,設幹事若干人,其人選由總幹事提名,經正副理事長同意,提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二十四條︰本會因業務需要,得設財務、文獻、學術、會籍、經濟、法治研究、獎助學金、籌募世界山東同鄕聯誼及其他各種委員會,分設主任委員一人委員若干人,由正副理事長協商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二十五條︰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

第二十六條︰本會得由正副理事長協商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請名譽理事長,顧問諮議委員各若干人,其聘任期間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經第七屆第一、二次會員大會修正﹚凡本屆卸任之理事長、副理事長暨理、監事應為下屆當然名﹙榮﹚譽理事長、榮譽副理事長暨榮譽理、監事其任期與下屆理、監事之任期同。

第二十七條︰理事、監事、名譽理事、顧問、名譽理事長、委員、主任委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視本會財務狀況,對工作人員酌支車馬費。

第二十八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均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以前,以書面通知各會員。

第二十九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時,每會員﹙會員代表﹚以代表一人為限。

第三十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常務理事、監事會除臨時緊急確有需要外,併理、監事聯席會議辦理。

           ﹙第三十條第二款經本會第九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

第三十一條︰理事或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或監事會,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兩次無故缺席者,視為辭職,由候補理事、監事,依次遞補。

第三十二條︰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時間,地點,種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

            會議記錄,應於開會後十五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審查。

第 五 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1. 入會費︰

(一)、個人會員︰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入會費二百元。

(二)、團體會員︰申請入會時應一次繳納入會費一千元。

  1. 常年會費︰

(一)、個人會員︰每年應繳納新台幣壹仟元﹙經第十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

(二)、團體會員︰每年應繳納新台幣壹萬元以上。

  1. 會員或熱心人士捐款。
  2. 委托收益。
  3. 基金孳息。
  4. 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條︰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審核,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三十五條︰本會團體如奉令解散,所有財產得移做地方公益褔利事業,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任何個人或私人企業團體所有

第 六 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本會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本會及各委員會辦事簡則,由理事會訂之。

第三十八條︰本會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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